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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文明施工标准加强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13    被阅览数:69 次   信息来源:宜昌建筑装饰协会官网

宜市住建〔201584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2014﹞4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大气污染专项管控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经市住建委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围绕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现场防治措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严肃执法督查问责。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控任务,为全市大气空气质量目标的完成作贡献。

二、强化主体责任

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应当履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含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发包单位)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监理单位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三、落实具体措施

1、落实扬尘防控责任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现场扬尘防治体系,制定扬尘管控专项方案并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安装视频监控。工程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及易产生扬尘的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应带夜视功能,并接入住建委防尘监控平台。

3、强化冲洗保洁措施。凡车辆出入口均应配备有效的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场地应实施混凝土硬化,并设专人进行保洁。

4、安装整体降尘设施。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封闭围挡四周、基坑四周、悬挑脚手架下部、主通道两侧等位置设置雾化喷头、风炮等整体降尘设施。

5、抓好重点控制部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控制部位应采取如下措施:

(1)工地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泥浆不得外漏。推荐使用工具式围挡,可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砌体围挡,提倡进行围挡绿化。

(2)砂浆拌制操作车间四周应进行封闭围挡并配备除尘降尘装置。

(3)严禁在楼层中堆放垃圾。施工现场垃圾应随有随清,及时用小车经施工电梯或集中于料斗用塔吊清运,或在建筑物内设置专用垃圾通道清运,严禁高空抛撒。

(4)外脚手架应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架体内脚手板转层及脚手架拆除时,应先清理架体内的杂物,严禁高空抛撒。

6、抓好重点施工环节。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控制施工环节应采取如下措施:

(1)场平、土方开挖作业,特别是打炮眼作业时,宜采用风炮或喷淋设施压尘,土方开挖后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2)现场浇筑混凝土时, 严禁混凝土输送泵润管砂浆或泵管清理污水污染密目网。

(3)施工现场墙体砌筑、镶贴石材、墙地瓷砖时,应有密闭的专用配砖切割场地,并有降尘降噪措施,严禁现场干式切割,随切随帖,造成扬尘污染。

7、严控市政工地扬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配备足够的洒水车辆,并安排专人及时洒水。现场易扬尘部位及车辆出入口要设专人清扫,做到“无积灰、无积土、无积水”。

8、强化裸土覆盖措施。土方应及时清运,如需现场堆放应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的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督工作的要求,设置专班专人进行现场督办、查处,专班人员要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建立举报监督、明察暗访工作机制,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防治责任。要制定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应急预案,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

二要严格执法监督。对于扬尘防治不到位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据《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诚信记录;情况严重的施工现场,要进行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上限予以严肃查处、实施行政处罚。

三要强化工作考核。对于工作突出的,给于通报表彰;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因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宜昌市干部治庸问责办法》和《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予以追责问责。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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